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校园周边二百米内设立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在校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和成人用品等商铺的,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