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