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应当公开透明,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