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下列专项资金:

(一)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二)对边远、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三)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