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