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