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教师培训费由下列三部分构成:

(一)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安排;

(二)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经费安排;

(三)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五安排。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