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教师培训费由下列三部分构成:(一)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安排;(二)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经费安排;(三)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五安排。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