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学校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挤占德育、健康、安全教育、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校本课程的开设需经所属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