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加强对学生爱劳动、守纪律、懂礼貌的教育;在学校内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不得要求家长或者雇佣他人代替学生参加劳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