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实行教师准入和退出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解聘或者安排其转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