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实行教师准入和退出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解聘或者安排其转岗。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