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有突发事件时,教师应当积极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