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实行教师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交流制度,促进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异地交流教师、特岗教师、支教教师提供周转宿舍。
对农村牧区教师、异地交流教师、特岗教师、支教教师,应当制定有关鼓励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教师职务评聘、业务进修、培训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到边远地区支教经历的校长和教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