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教职员工安全管理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地震、气象灾害、火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提高学生自救和逃生能力。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等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鉴定,并及时维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