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听取教师意见,公开聘任、择优上岗。推行校长职级制。

校长每届聘期为四至五年,在同一所学校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