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学校收取择校费或者以接受捐赠、赞助等名义变相收取择校费及其他费用。学校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