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做好相关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