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城市教育规划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学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因生源不足等原因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在偏远农村牧区应当保留、恢复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