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七条已废止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适龄儿童、少年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