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适龄儿童、少年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