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