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除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外,学校不得接收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学生。招收学生的名单应当在新生入学前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超规模招生。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