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卫生和计划生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运输、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