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工商行政、市容和环境卫生、疾病控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公安机关加强对犬类市场的管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