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已废止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的住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