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住房。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