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