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