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租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