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二)至(七)项情形之一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