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