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属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

(二)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