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属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二)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