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房地产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书或其他资料;

(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