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条已废止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房地产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书或其他资料;(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