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下列房地产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一)依法没收或强制收购需拍卖的房地产;

(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需拍卖的房地产;

(三)因抵押处分需拍卖的房地产;

(四)因清偿债务需拍卖抵债的房地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拍卖所得价款,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