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交付的商品房与设计图纸、合同约定、样板房及说明的情况不一致的,或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