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个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