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办理转移登记的,在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