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 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