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