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