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和航道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浏阳河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工程和修建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以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