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和航道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石、取土;(二)爆破、钻探;(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