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物;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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