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之间任何一方不得在交易中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下列不公平交易:(一)强迫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强迫销售返利;(二)不正当收费;(三)超过收货后60天延迟支付货款;(四)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限制销售他人商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