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及其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发文的形式封锁市场,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二)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的质检、发放准销证、前置审批、加收费用等方式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市;(三)在道路、车站、航空港或者本市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市;(四)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