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的会务、资料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文件等文稿的起草;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需由办公厅承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