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四十九条有效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的会务、资料工作;(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文件等文稿的起草;(三)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需由办公厅承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