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提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任免案和其他议案;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五)决定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六)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局下属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七)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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