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常务委员会依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