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局局长、副局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