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侮辱、伤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损害其财物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