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