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口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