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