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人口出生、死亡、新生儿户籍登记、暂住人口登记、人口迁入迁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出生证明办理等方面的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