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人口出生、死亡、新生儿户籍登记、暂住人口登记、人口迁入迁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出生证明办理等方面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